【圆明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枉法判决法轮功学员张燕燕女士刑期一年半,勒索一万五千元。张燕燕不服判决,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邮寄上诉状,要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22)苏0102年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依法返还所有被非法查抄、没收的法轮功书籍、宣传资料及私人物品等。
张燕燕,现年六十八岁,原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她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工作者,已退休。张燕燕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半山园21号(海军指挥学院)家属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后被玄武公安分局绑架、非法抄家,抄走了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真相币、真相护身符、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次日,张燕燕被“取保候审”一年、并勒索二千元。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张燕燕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所谓 “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到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二月二十二日,玄武区检察院将她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庭审张燕燕。开庭仅半小时,无结果,便草草收场。
十月二十四日,张燕燕接到玄武区法院电话通知:要她在核酸检测连续三天三检测后,于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到玄武区法院约谈。之后,玄武区国保警察又给张燕燕打去电话,要求她每次核酸检测后把结果上报,被张燕燕当即拒绝。
十月二十七日张燕燕按约到了玄武区法院,当即被等候在那里的三名警察(两男一女)控制,玄武区法院书记员许梦姣将一沓纸递给张女士说:判刑一年半,罚款一万五千元,十天内可以上诉。随之,警察就非法为张燕燕戴上手铐,把她劫持到南京市看守所关押迫害。
由于疫情期间,押送市看守所人员须要有三天三检的核酸检测记录,还要有胸部CT检查报告。所以,张燕燕要在玄武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拘留24——48小时。当张燕燕被非法押送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测量血压时,高压:250,低压120。随后到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做胸部、脑部CT检查和心电图、血检等。医生说:“除了血压高,其它都没有问题。”
十月二十九日,张燕燕被非法押送南京市看守所。因血压太高,看守所拒收。随后,又转到玄武区法院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张燕燕因同一事件第二次被非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到上诉案审查结束止。
张燕燕不管是在被非法逮捕令、非法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文书上都拒绝签字。
张燕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提出四条上诉理由:
一、庭审走过场,不给上诉人答辩机会,庭审只是走过场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上午,上诉人被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非法开庭,开庭时间前后半个多小时,就草草结束了非法庭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发现审判长缺少询问回避环节,就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中共党员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是应当自行回避的。因为共产党是信奉无神论的,而上诉人是信仰法轮佛法的,是信神的。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具有双重身份。要求共产党员回避。被审判长强行打断并无理拒绝。
在庭审中,上诉人发现公诉人缺失了应有的举证和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公诉人当庭根本没有出示任何应该进行质证的证据。只是宣读了一下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邪教”宣传品认定书。上诉人当庭指出:应该出具所有证明上诉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凡是公布为证据的都应当进行质证,如果是书籍,就必须当庭宣读,真相资料也是如此。所有不作为证据的私人物品应该归还给当事人,例如电脑、打印机等。公诉人没有给出回答。上诉人还询问公诉人,鉴定意见有没有人签字?连问两次,公诉人仍然没有给出答案。当上诉人打算继续询问公诉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时,又被审判长强行打断。正式的鉴定意见必须由两个有资格的鉴定人签字同时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认定意见如果没有任何人签字,就是没有任何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东西,上诉人就有理由怀疑是伪造的。所以公诉人不做出回答是不合法的。
庭审草草结束前,上诉人准备作最后陈述时。审判长突然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上诉人只能用简单两、三句话作为最后的陈述。这是剥夺上诉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二、对上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1、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此罪名跟上诉人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和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没有一个公开通知禁止修炼法轮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国内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明确的邪教组织中都没有法轮功,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审判长、公诉人谁也拿不出修炼法轮功不合法的法律条款作为执法依据。
2、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利用邪教组织,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上诉人利用了权威机构确定的哪个邪教组织,上诉人是怎样利用邪教组织的?也就是说指控上诉人利用邪教组织没有事实依据,是强加给上诉人的罪名。
3、公诉人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没有指出因上诉人修炼法轮功而造成了哪条法律不能实施?不能实施的后果又是什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只是笼统的称:因上诉人炼法轮功,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品,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就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此,罪名不能成立。
三、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品、宣传法轮功不违法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中国所有法律条款中没有一条炼法轮功违法的法律规定。那么炼法轮功就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把它作为强加法轮功修炼者罪名的法律依据,是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是让公检法参与者故意违法执法、办错案。
2、二零一一年三月,《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中废止第5批规范性档决定,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档,其中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废除。此决定撤销了禁止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的禁令,也就是说: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法轮功印刷品都是合法的。那么上诉人散发法轮功资料就是合法的,是无罪的。上诉人家中存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等物品就是合法的。
四、法庭提到的鉴定物品是上诉人无罪的证据
本案中公诉人称:经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上诉人处查抄的书籍、传单、光盘等物品中均含有宣扬、传播法轮功内容。但是玄武区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展示其中的法轮功内容具体是什么,这些内容跟强加给上诉人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因果关系。
所以上诉人请求市中级法院把上诉人的所有物品中的内容全部展示出来,看看其中哪些内容是不合法的?哪些内容能起到破坏法律实施作用的?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公开、公正的评判。
张燕燕在详实的申诉理由之后写道:我深知执法者都是懂法者,执法者对修炼真、善、忍、一心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毫无理性的非法抄家、绑架、关押、庭审、判刑等违宪、违法行为并非个人意愿,而是在执行前党魁江泽民与其政治流氓集团滥权、枉法迫害法轮功的罪恶决定。我希望法官们能通过众多被枉判的修炼人无罪的事实中,明白法轮功真相,明白善恶必报的天理,金盆洗手,弃恶从善。否则,就会成为邪恶迫害正信的帮凶,沦为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的替罪羊、殉葬品而成千古罪人,并累及家人。所以,上诉人希望接触本案的公检法从业者能从中领悟法轮功学员的慈悲善念,理性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还修炼人清白!
迫害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徐锦辉
南京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
局长:常和平
政委:孙建友
局长传真:025-84420050
反邪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处长张凡:84421839
原处长沈晓华:13851991471
国保大队队长高洪华:025-86015780、025-84420854
南京市“610”头目王筱敏:18913862884
南京市“610”头目肖宁健(退二线):18913865780、13951647329
南京市中级法院
地址:南京鼓楼区广州路35号,邮编:210008
电话:025-83782341423
院长胡道才
审判长赖传成
副院长:冯驰、姚志坚、朱绚凌、孙道林、史俊
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姚正陆、桂初民、陈言平、钟爱莉
玄武区政法委
地址:玄武区红山路196号,邮编:210028
电话:025-83682458
玄武区政法委书记许恺
玄武区公安分局
地址:红山路196号,邮编:210028,电话:025-84421114
局长冯甦:18913839666
政委吴晓马
副局长宋晓波:18913860285
副局长王光明
副局长韩祺
监察室主任袁修来:18913870000
玄武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025-84418110
玄武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副队长徐恒:18061781898
李建华(原国保教导员、现处级警察):18913861900
邱振东:18136680615
后宰门派出所
孙中洲:1732798182386
陈谦:18061783146407
玄武区610办公室电话:025-84482044
玄武区610主任杨益民
玄武区610副主任杨长轮
玄武区610办公室成员戴景伦:18913861227
玄武区610综合处李新庄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
地址:玄武区花园路6-16号,邮编:210042
服务导台:83185295
电话:025-57716606、025-83523011、025-83523013
法院院长:沈湧
法院副院长:张赟、高伟、吴小晗、时超
民执局负责人:杨晓峰
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258号,邮编:210042
庭长邵小波:025-85478329
法官:王萍、孙金凤、徐海、安洪强、方田:025-85478341
书记员许梦姣
玄武区检察院
地址:玄武区花园路6-18号,邮编:210042
电话:025-52317668、83604426、83614789
党组书记、检察长:倪一斌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卫东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涂彪
检察官:周金凤、周剑超、马忠文、陈丽芳(办公室电话:025-83603556)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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